重庆新公司开办业务,安排员工以公司名义签订一份合同。员工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负责人却说“按我的意思办,责任都算公司的”。这句话不能作为照常实施违法代理的通用免责依据。要分别核对代理权和事项是否合法,并按真实行为、知情情况及适用规则判断责任,不是看到一份授权书就结束审查。
先确认是在为谁实施哪项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允许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排除依法、依约或依行为性质须本人实施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应先辨明员工是以公司名义代理签约,还是以自己名义作出独立承诺。
执行法人工作任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实施行为,另有第一百七十条规则。本文不把所有员工行为都视为同一种代理,也不让公司只凭“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的”便排除全部后果。真实主体、事项和职权范围仍要核查。
事项违法与没有授权,不是同一个问题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却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能只问谁发出了指令,就忽略条文中的知情、应知和实际实施等条件。
反过来,资料暂有疑问、价格谈判未完成或合同表述有瑕疵,不应未经核实就一律叫作违法代理。应确认涉嫌违反什么规则、相关人员何时知道哪些事实、又实施了何种行为。具体责任范围和争议仍须结合完整事实依法判断,本篇不替某份合同作裁判。
听指令或保持沉默,都不能替代合法性核对
代理人不能因为公司负责人愿意在内部承担责任,就把明知违法的事项当作正常工作继续办理。被代理人也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时放任实施,事后仅用“我没有亲自签字”回答责任问题。内部约定不能当然排除依法适用的对外责任。
发现具体违法疑点时,应及时交有权人员核实并依法处理,避免继续实施可能扩大的不当行为。对判断所需的合同、指示、沟通及办理记录应真实保留,不倒填一份完全不知情声明,也不删除已经发生的过程。这里是业务管理建议,不是新增工商登记附件。
开办时把权限管理和风险反馈分别安排
公司可以围绕实际交易明确谁决定条款、谁实施代理、遇到异常向谁反馈。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清楚,有助于核实正常受托行为;但授权明确并不能将实体上违法的事项变成合法。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应分别审查权限、合法性及后果,不能把补签授权或追认当作解决所有问题的同一动作。
拟任人员了解这些边界,是开办时安排真实分工的一部分,并不表示注册重庆公司必须统一设一个额外审批岗位。本文关注违法代理的责任条件,普通授权范围、撤回和在途合同仍应分别核查;公司有争议时应带完整事实取得针对性法律意见,而不是让经办人员凭一句“全包负责”作结。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