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家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准备制定董事履职安排,有人找到公司法中“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文字,认为董事只要反对议案,就能保证今后不承担相关责任。这个结论过于简单。应先识别条款适用的公司类型,再看真实履职与损失事实,不能把一段股份公司规则摘成所有董事通用的免责承诺。
先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处的制度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规则中。它规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董事的赔偿责任,并对能够证明表决时曾表明异议且记入会议记录的董事规定相应免责。条文不只有“反对”二字,还包含具体主体、决议、损失及证明条件。
普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表决和记录要求见第七十三条。不能因为两类公司都设董事会,就宣称第一百二十五条已经为所有有限公司董事设置了只要留一句反对就当然无责的统一规则。具体争议适用何种法律及裁判规则,应结合事实判断,本文也不把条文位置反过来解释为法院在任何情形下都绝不能考虑异议或相关规则。
有限公司的履职与赔偿问题仍要分别核实
第一百八十条要求董事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查清具体由谁执行了什么职务、哪项义务受到违反,以及公司损失等事实;不能只看会议记录中某一个词就结束全部判断。
董事对某项采购议案投了反对票,可能是还原履职事实的重要证据,但不能由此保证其之后实施的另一项违法行为也被一并免除责任。反过来,也不能因公司发生亏损,就跳过法律条件直接要求每名董事赔偿。反对意见、实际行为与责任范围需要对应到同一具体问题。
把真实异议留下,不把记录变成免责模板
公司可以让董事就其实际不同意见形成可核实的材料,保存所对应议案及真实处理情况;不能事后补造反对票,也不能向拟任董事许诺签了某张格式说明便永远无责。这些材料用于说明事实,不替代有权机关对责任的判断。
筹建有限公司时,应让拟任董事同时理解岗位义务和公司组织形式。对有争议的决议或已经出现的损失,取得针对具体文件的法律审查,比套用另一个公司类型的“免责样本”更有针对性。对拟任董事而言,关键是:真实反对意见应被保留,是否依法免责仍须完整核对。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