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重庆创业者正在筹备公司,朋友未经授权,以该创业者个人名义与代办机构签了注册服务合同。创业者后来没有另外签追认书,却依这份合同支付首期服务费并要求机构继续工作,还能只凭“合同不是我签的”一概否认追认吗?不能忽略真实履行。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对无权代签后本人开始履行或接受对方履行,规定了具体的法律效果。

先把适用前提对应到真实合同

第五百零三条针对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的情形: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不是只有另出一份标题为“追认书”的纸张才可能产生追认效果;也不能把履行行为仅当成与合同效力无关的普通沟通。

判断前先核实谁以谁的名义签约、是否确实无权或超越权限,以及拟追认的是哪份文本。本人没有亲自签字,不等于原来一定没有代理权;朋友用自己的名义订约,也不能不加区分套用本条。本文假设被代理人是真实存在的创业者,不把尚未成立的公司虚构为已经能够授予代理权的主体。

本人履行与别人代为制造的履行要分清

按这份合同向服务机构支付约定费用、接受其依约办理的服务,应核对真实行为主体、款项用途、指令和所对应合同。不能一边依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一边认为只要不补签纸质文件,就永远不可能被认定追认。对确实满足本条条件的,应正视法律规定的“视为追认”。

但收到一份报价、签收快递文件,未必就是接受合同履行;无权代签者擅自付款,也不能直接替代被代理人本人的行为。应留存合同版本、付款用途、接受服务和相关指令等资料。款项实际属于另一笔委托、对方服务并未被接受等争议,需要按完整事实判断,不能只见一张转账截图便下结论。

合同追认不替代登记事项的本人确认

即使注册服务合同已经依法被追认,具体申请材料仍应按适用规定真实签署并完成相应人员核验。认可机构提供服务,不等于机构可以自行决定股东出资、编写本人从未同意的章程内容,或冒用身份完成实名认证。市场主体登记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关于签署和实名验证的要求,应与服务合同关系分别核对。

准备委托时,可结合设立材料与人员资料指南明确哪些是机构服务、哪些事项仍由本人依法决定。已经出现无权代签争议的,应及时核清后续履行事实并作一致回应;不能靠倒填一张早于签约日的授权书,掩盖真实的先代签、后履行过程。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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