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公司通过董事会决定聘任经理后,能否只留一张任命书,就不再考虑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一概这样处理。经理的公司职务与其同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分别判断。已经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不能仅凭“是高级管理人员”就省去相应劳动合同义务。

聘任决定说明谁任经理,劳动关系看实际用工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并按章程或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这个制度回答的是公司机关如何安排经理岗位及权限,不是将所有经理与公司的关系统一认定为某一种劳动关系。依法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的,由该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以实际用工之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具体人员是否属于适用劳动法的劳动者、与哪一个单位形成何种关系,应结合真实身份和用工事实核对,不能只凭名片写着“总经理”就直接断言一定存在或一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例如,假设公司依法聘用一名实际到岗工作的职业经理,与仅在合作协议中为外部顾问使用某种称谓,不能仅因为名称相似就忽略真实差别。本文不预先替任何具体任职关系作结论。

确已形成劳动关系,就要检查书面约定是否完整

以下关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的讨论,以适用一般全日制用工规则为前提;依法成立的非全日制用工,第六十九条允许订立口头协议,不能仅凭经理称谓一律套用书面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经建立而未同时订立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公司不能把未来某次董事会讨论的时间当作拖延书面合同的当然理由。

第十六条要求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报酬、社会保险及劳动保护等必备内容。只有岗位名称和任命起止日期的通知,未必包含这些约定。

但也不应机械地认为文件只有写“劳动合同”四个字才可能承载相应内容。应看文本是否体现真实协商、是否具备依法需要的内容和形式,并结合实际事实判断,不能仅依据文件标题得出肯定或否定结论。

两类文件需要衔接,不能让一个文件悄悄改掉另一个关系

公司可以将经理职责、授权范围与实际工作安排对应整理,避免聘任决定写一套职责、劳动约定又写另一套。薪酬、工作地点或其他劳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应依适用劳动规则处理,不宜用一份内部会议记录就当然替代双方依法需要的协商和书面变更。

以后解聘经理职务,也不能只从公司机关决定直接推导出全部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已经自然消失。确属劳动关系的,其解除、终止和后续处理仍需按相应法律及真实事实核对;本题不承诺任期届满或股东不满意就可无条件结束全部关系。

准备新公司的人员材料时,可结合注册材料准备指南,把任职文件与用工文件分别检查。对每一位拟任经理,应能回答谁决定聘任、职权来自哪里,以及实际用工关系如何依法安排,而不是让一纸任命书承担全部含义。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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