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适用于重庆普通办公租赁。重庆新公司租办公室,如果签约前已经知道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来发现它危及安全或者健康,是否就只能继续使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则: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在租赁物危及安全或健康时,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适用这一规定,需要面对真实危险事实,不能把所有不满意都改称安全问题。

质量缺陷与危及安全健康,不是同一个层次

房屋有旧痕、布局不理想、装饰颜色不合意,与存在危及安全或健康的情况,不能简单等同。具体问题是否达到该条适用条件,应结合实际状况和必要的专业判断。本文不根据某一种外观现象直接认定整栋楼危险,也不提供绕过事实核查的退租理由。

发现疑似危险时,公司应先关注人员和财产的实际保护,避免让员工继续在风险不明的区域工作,只为了证明公司仍在履行租约。记录可以包括何时发现、涉及什么部位、出现何种现象、已经采取哪些措施;需要专业核查的,应取得适当支持,不能自行编造检测结论。

签约时知情,不是对危险的永久接受

第七百三十一条特别说明了明知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房东不能仅凭承租人曾看过房或者签了现状交付,就当然认定这一法定规则不再适用。承租人也不能把“我原先知道有问题”误当成无需进一步保留证据;真正需要说明的仍是租赁物是否危及安全或健康。

同时,应区分承租人自行不当使用造成的后果与房屋自身状况。若公司擅自施工、超出用途使用或者忽略明确操作要求,相关责任可能需要另行分析。主张解除并不自动免除公司因自身行为应承担的责任,更不等于所有损失都当然由房东支付。

依法主张解除,还要让对方收到明确通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有异议时,可以依法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公司不宜只在内部群里说“不租了”,却没有向合同相对人表达清楚。通知应结合真实情况说明主张及依据,并保留送达过程。

解除权是否成立与具体费用怎样结算,也是两个需要分别处理的问题。已用期间、预付款、押金、搬迁或其他损失应按合同性质、实际履行及责任判断,不能仅凭一句随时解除便宣称全部费用必然退回。对争议材料要保存完整,不为迎合结论修改原来的看房或交付记录。

办公地点调整,不能只停留在租赁争议里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要求,并明确简化、免收材料时仍须核实客观场所及公司相应权利。场所是否可以安全办公,还应结合真实危险事实另行判断。原地点不能安全使用时,应同步安排真实办公及住所事项,不能长期向外描述公司仍在正常使用一个已停止使用的地方。具体是否需要办理变更及如何提交材料,应按实际变化依法核对。

场所筹备的基本内容可参考公司住所选择。对安全健康问题,合理路径是先保护人员、查明事实,再依法通知和处理合同,而不是在“签过字就不能退”与“发现任何缺点都能退”之间作简单选择。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31日。

本篇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