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重庆公司清算组成员之一同时是公司的出借人,准备先把自己垫入的钱取回,再处理供应商欠款。还有成员希望优先偿还其亲属企业的货款。清算中的关联债务可以真实存在,但成员的个人利益与清算职责需要分开,不能因为负责整理资料就同时成为自己债权的最终裁判。
有关系的债权照样要证明来源
清算组应整理合同、实际付款、交付、对账和偿还情况,判断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及具体金额。股东、董事或亲属企业的说法不应代替凭据,反过来也不能只因有关联就不经核查一律认定为虚假债务。需要做的是把关系及证据如实呈现。
例如同一成员有出资、借款和报销垫款三种记录,应分别说明,不能全部汇总为优先退投资。利息、费用或其他附加请求,还应找到真实依据。公司账簿与个人记录不一致的,标记差异继续查证,不能让经办人员直接按成员希望的数字改账。
清算组成员承担忠实和勤勉义务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清算组成员履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成员不能利用掌握账户、资料或对外沟通的便利,为自己争取不当优先,或者将对其债权不利的合同页从清算资料中抽走。
实际工作中,可主动披露本人及有关主体的利益关系,安排没有该项直接利益的人参与事实核查,并保留讨论和异议。这是控制利益冲突的内部建议,不能冒称法律对所有清算债权核定都规定了同一套投票回避人数。复杂争议应依法寻求专业或司法处理。
关系亲近不能改变申报与清偿秩序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债权登记和申报期间不得清偿作出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对清算方案及财产处理作出要求。成员不能以自己最先提供完整材料为由,在申报期先拿走款项;股东一致同意,也不能据此绕过债权人保护和适用清偿规则。
若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应依法处理破产清算问题,不能通过少列第三方债权、先付关联方后宣布没钱的方式继续普通清算。对于款项性质和清偿安排有争议的,应在报告中如实说明待处理状态,不把内部同意付款当成债权已经合法最终确认。
留下可以向其他人解释的处理过程
关联债权资料宜与普通债权采用同样可追溯的索引,记录申报人、证据来源、金额变化和处理依据。对个人信息和商业资料,仍应控制使用范围,不以披露关联为由把完整证件与合同随意公开。应披露给谁、通过何种程序说明,需与清算工作相适应。
最后的资金流向要能对应清算方案和真实结果。成员另行购买公司资产、接受抵债或参加剩余财产分配时,也应说明不同法律关系,不混用一份债权收据。公司注销登记本身不会替这些交易背书;清算报告能够解释真实过程,才有助于后续核查而不是仅让资料形式齐全。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