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重庆公司正在清算,一份旧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先付款、供应商随后交货。公司因掌握对方履约能力恶化的确切证据而依法中止付款,后来供应商又提供担保。清算组不能只说公司准备注销,就继续搁置付款;应重新核对中止理由和担保的实际内容,区分暂时中止、恢复履行与解除合同。
先确认中止的是本应先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针对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才可以依该条中止履行。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先读合同的付款和交付顺序,再核实证据。公司自身进入清算、负责人想减少支出,或者听到供应商被投诉,都不能直接替代法定条件。中止后还应依第五百二十八条及时通知对方,保留中止事项、依据和真实送达记录;只在内部付款表上改成暂停,不等于已经通知。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
第五百二十八条明确,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这意味着担保是在中止之后需要重新处理的事实,不能因供应商尚未实际交货,就永远沿用最初的中止理由;这里讨论的合同本来就约定公司先付款。
收到一份题为担保函的文件,也不等于已经确认担保适当。应结合对应义务、保障范围、实际效力及履约风险依法核实,不由经办人凭文件名称判定。认为存在缺口时,应说明真实问题并依法处理,不能事后虚构担保无效来掩盖拒付。本文不为某份保证、抵押或其他安排直接作合格结论。
合理期限经过,也不是合同自动消失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法律才规定视为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两项条件应一并核对,不能只见对方经营仍困难,就忽略已提供适当担保的事实。
合理期限不能由本文统一写成几天。拟依法解除时,还需按第五百六十五条处理通知及解除效力;有异议的,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中止、解除和注销登记是不同事项,不应在尚未处理时把合同、付款义务和可能的争议全部从清算资料中删掉。
恢复履行仍须衔接清算限制
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要求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业务、清理债权债务;第二百三十五条又规定,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清偿。合同抗辩理由消失,不等于清算组可以跳过该限制或任意优先付款,应把恢复履行与实际清算阶段、合法方案和其他法定要求衔接。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未依法清偿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发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还须依第二百三十七条处理破产清算。推进重庆公司注销流程时,应如实列明旧合同、中止通知、担保核实和后续处理状态,不能把暂未付款写成债务已经结清。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