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公司租好办公室后,有人发函称房屋属于自己,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公司能否当天就通知财务“所有房租都不用付了”?不能只凭收到来函作这个决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关注的是第三人主张权利,已经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情况;第三人提出主张时,承租人还应及时通知出租人。本文围绕重庆公司注册筹备及普通办公租赁中的这一问题说明,不替任何一方认定产权归属。
先核对来函主张什么,实际使用受到什么影响
对方是在争议房屋所有权、要求交还特定区域,还是提出与公司使用无关的其他请求,应读完整文件并核对场地。函件、诉讼材料、有效法律文书以及现场实际状态,能够说明的事实并不完全相同。公司不宜把任何写有“权利人”的纸张直接当作最终确权结果,也不能把已经发生的使用障碍当作普通广告忽略。
第七百二十三条不是“只要存在争议就免租”。关键还包括权利主张是否导致公司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若来函尚未影响约定办公,不能不查事实就认定本条已经赋予全部停租依据;若公司确已无法进入或无法按约使用相关区域,应把原因、时间和受影响范围查清。本文不鼓励擅自突破封闭措施、抢占场地或自行处置第三人财物。
及时通知出租人,不只在公司内部转发
承租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主张有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经办人可以向合同中有权接收通知的相对方发送实际收到的材料,说明何时发现、对使用造成什么影响及需其核实的事项,并留存发送和接收记录。内部群里的截图,不能直接证明出租人已经知悉。
通知应如实转述已知事实。尚在核实的身份、尚未确定的权利归属,应明确记录为待核事项,不能为了支持减租先写成法院已确认。出租人反馈了能够解释使用权的材料,也应与原始来函一起保存并核对,避免公司各部门分别持有互相矛盾的结论。
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要对应真实不能使用的部分
满足本条条件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怎样对应具体租期、范围及款项,要结合合同和实际影响处理,不能自行编造统一的折扣比例。仅有一个区域在某段时间不能使用,不宜不经判断便将全部场地、全部剩余租期都写成免费。
财务执行前应取得公司确认的真实处理依据,分别列明原应付、正在协商或者争议的项目及已支付款项。把付款审批暂时挂起只是内部管理动作,不等于法律争议已经解决;出租人不同意时,也不能仅凭内部表格认定双方已完成结算。已预付的租金如何处理,须依实际权利义务另行核对。
租金争议处理后,仍要确认住所能否真实使用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要求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具有合法使用依据;即使证明材料简化或者免收,仍须核实场所客观存在及公司相应权利。因此,公司在说明公司住所的使用关系时,不能把“我们要求减租了”当作使用权已经恢复的证明。实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同步核对办公衔接和依法应采取的登记措施。
处理顺序可以是:核清第三人主张及现实影响,及时通知出租人,再根据实际依据处理租金和后续使用。保存原件和过程记录,争议需要依法解决的按相应途径处理,避免一边对外宣称住所正常使用,一边又以全部不能使用为由停付所有租金。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