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重庆公司准备迁往新办公室,旧租约恰好到期。交房时出租人看到地面和墙面有使用痕迹,要求公司按全新装修的标准赔偿。企业不能只凭“房子变旧了”就接受全部费用,也不能把每一处损坏都叫正常损耗。应先核清约定用途、实际使用方式和返还时应有的状态。
正常使用造成损耗,与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分开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经法定补充规则仍不能确定的,根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条据此规定,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而造成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要回到真实使用过程,不以新旧外观的差别直接推定公司有过错。
相反,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未按约定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此,正常办公中逐渐形成的使用痕迹,与搬运时撞坏固定设施、擅自改变用途等情形,应分别核查原因及适用责任。本文的举例不是对某一处损伤已经属于正常损耗的认定。
期满返还并不当然要求回到从未使用的状态
第七百三十三条针对租赁期限届满,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物应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它并不是一律“恢复到刚装修完成”的表述。经办人可将入租交接资料、租赁年限、约定用途和当前状况放在一起,确认出租人主张的每项费用究竟对应什么。
如果公司是在租期未满时协商提前退租,应另核终止协议及相应法律依据,不能把第七百三十三条的期满前提省略。公司完成住所变更,也不代表旧租约已自动终止、场所已经交还或双方费用已经结清,这些事实需要分别确认。
装修恢复约定不能与日常磨损混成一个项目
合同可能对固定装修、增设设施、清洁或返还条件作具体安排。应核对条款内容、适用条件和实际工程,而不是只截取“恢复原状”四个字便给全部空间开出翻新报价。有关约定的解释和效力有争议时,应结合完整合同依法判断;不能因为有正常损耗规则就直接宣布所有返还约定无效。
此前是否获准改造、约定由谁承担费用,与日常按约使用造成的损耗,是需要分别识别的问题。企业应将出租人要求恢复的部位、原状、改动原因及双方约定列清,避免把未经同意拆改的责任藏在正常磨损中,也避免将本来已有的缺陷算成本次使用造成。
交接记录保留分歧,不把报价当成既定债务
交房时宜逐项记录现场状态、钥匙及设施交还、已确认事项和仍有争议的费用,保存能够解释前后状态的照片、清单与沟通。双方对某处原因意见不同时,可如实写明不同说法,继续核查;不为尽快拿回押金而签署与事实不符的“全部损坏均由本公司造成”。
维修报价、实际损失、已认可的结算和实际付款不是同一回事。应先核清责任及相应金额,再处理结算,不能用一张报价单代替全部判断。迁址资料则按公司实际住所和现行登记要求另行办理,不把租赁赔偿争议处理建议写成重庆新增的行政申请材料或固定办结期限。
参考资料
资料核验:2026年10月31日。